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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物工程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Nangjing Biolog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NBEA

第二条   南京生物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生物技术、相关专业和科技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为促进生物工程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南京地区的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京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生物工程,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评选推荐优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等多种形式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等,普及生物工程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组织和发动科技人员为生物工程发展规划、开发新品、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生物工程项目的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及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对南京地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为决策科学化服务;

(七)代表科技人员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举荐人才,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逐步把学会办成“生物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完成市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二)拥护学会的章程;

(三)热爱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四)个人会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者;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为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

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一人,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细则、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专业分会主任委员人选,再由主任委员负责组建专业分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科技人员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市级学会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过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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