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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涉华硝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点击数:657  时间:2019-06-06

2019年6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Science and Technology)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以低税原则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具体措施详见表一。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见表二。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3102.30.00.05项下的产品。

表一:

国家

出口商

固定税率(%)

中国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0.3

瑞典

Yara AB

14.4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14.4

泰国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13.5

表二:

国家

出口商

倾销幅度(%)

中国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39.3

瑞典

Yara AB

51.1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61.3

泰国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32.7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上述涉案国涉案产品的硝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58969&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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